第四条

已废止

道路旅客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客运质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