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批准经营线路、班次之日起六个月内购置车辆,办理有关开业、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逾期未投入营运的,其被批准的客运线路、班次自行作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