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时,应当经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