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和缴纳市场管理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经营者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