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坚持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

(一)在监督管理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传授有关商品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