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工商行政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坚持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一)在监督管理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四)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传授有关商品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