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