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