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第十六条已废止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物品:(一)爆破器材;(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警用及保安器械;(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四)麻醉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物品;(五)金、银、有价证券、外国货币;(六)其他特定的专营专卖商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