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贩私物品;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

(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六)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注册商标标识;

(七)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