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物品禁止交易:(一)走私贩私物品;(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六)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注册商标标识;(七)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