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只能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经营。

经营者转让、转租摊位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场开办者应为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划定区域和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