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