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有效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