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有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