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