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有效对下列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