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拒报、瞒报、漏报、迟报行政复议数量和行政赔偿数额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