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未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备案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备案,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责令限期备案仍拒不备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