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停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