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接受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自收到《处理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法制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