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制机构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应当制发《处理建议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