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