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行政复议数量和行政赔偿数额,不得拒报、瞒报、漏报、迟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