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行政复议数量和行政赔偿数额,不得拒报、瞒报、漏报、迟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