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处理结论之日起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