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重大的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