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