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八条有效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予以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其他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