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不作为行为是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向申请人说明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法定依据后,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