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责令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拒不受理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或者同意的;(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机关有利害关系的;(四)不直接受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