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发《责令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