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认为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告知申请人;(二)认为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