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也受理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作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