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