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