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的答辩和举证;
(四)答辩结论;
(五)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