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四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