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三)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