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