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景区保护规划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