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景区内开展下列活动,须由管理机构批准:(一)攀岩、滑翔,拍摄影视剧、广告;(二)举办大型娱乐性活动;(三)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四)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招牌、旗幌、灯箱等;(五)拓印碑碣石刻;(六)采集物种标本;(七)临时占用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