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在景区内开展下列活动,须由管理机构批准:

(一)攀岩、滑翔,拍摄影视剧、广告;

(二)举办大型娱乐性活动;

(三)开展水上训练、竞赛;

(四)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招牌、旗幌、灯箱等;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采集物种标本;

(七)临时占用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