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报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