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景区内农户的畜禽应当圈养,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三级保护区内需要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应当符合景区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并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