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物品;(二)侵占、破坏湖滨带;(三)驾船游售;(四)在湖泊、河流内清洗衣物、餐具、拖把等污物或者清洗宰杀动物;(五)擅自割苇、烧荒或者采摘荷花、荷叶、莲子,采挖河道内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