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

(三)焚烧、填埋垃圾;

(四)在湖泊、水库及河道内设置网箱、鱼笼、拦河网;

(五)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