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七条已修改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种子生产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