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工商、税务、人事、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