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