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