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