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名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代表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