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