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