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