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